本院鑑定類別及向度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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類別 |
鑑定功能 |
鑑定向度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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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類 |
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、心智功能 |
意識功能、智力功能、整體心理社會功能、注意力功能、記憶功能、心理動作功能、情緒功能、思想功能、高階認知功能、口語理解功能、口語表達功能、閱讀功能、書寫功能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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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類 |
眼、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 |
視覺功能、眼球構造、聽力功能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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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類 |
循環、造血、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及功能 |
心臟功能、血管功能、呼吸功能、呼吸系統結構、血液系統功能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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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類 |
消化、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|
胃結構、腸道結構、肝臟結構、攝食功能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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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類 |
泌尿與生殖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|
腎臟功能、排尿功能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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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類 |
神經、肌肉、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|
關節移動的功能(上肢)、關節移動的功能(下肢)、肌肉力量功能(上肢)、肌肉力量功能(下肢)、肌肉張力功能、不隨意動作功能、上肢結構、下肢結構、軀幹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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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類 |
皮膚與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|
皮膚保護功能、皮膚區域構造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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鑑定流程: 身心障礙鑑定流程
鑑定醫師資格: 鑑定醫師資格條件
諮詢專線:04-23388766分機1138、1168
諮詢專責人員:陳瑩綺 社工師
線上進度查詢:可至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身心礙服務入口網查詢